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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法定程序实施行为
近期,铁山法院行政审判团队在审理石某某诉某镇政府行政行为、行政赔偿两起案件中,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原告石某某因其工作所在企业与第三人建设单位存在纠纷而擅自进入正在正常施工的规划建设工地,阻碍建设单位合法施工。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到通报赶到现场,在未经出示执法证件,且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带离施工现场。行政机关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本应根据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但某镇政府对石某某干扰、阻碍施工的行为却在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前提下,即指派其工作人员将石某某强行带离施工现场,庭审过程中某镇政府未能提交现场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以及办理批准手续的证据,亦未能提交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的证据,其行政行为违法特征明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石某某请求判决确认该镇政府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违法应于支持。另一方面,公民行使权利应在合法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该案第三人建筑设计企业既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提交了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先建后验”施工通知单,其有权在规划建设土地上正常施工,石某某以第三人违法施工为由擅自进入工地妨碍工地正常施工的行为同样具有违法性。综合考量石某某进入工地非法妨碍第三人正常施工的行为过错在先,以及某镇政府接到报告后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劝离无果的情况下,未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强行将石某某带离施工现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力大小,铁山法院行政审判团队经合议庭评议,最终判决某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酌情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行政机关在履行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并注意履职过程中证据的采集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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