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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工业固态废料江西仙康药业有限公司被罚10万!

来源:半岛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27 17:57:44

  江西宜春市樟树市政府网信息,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近日对江西仙康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态废料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江西仙康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态废料案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觉,你单位将燃烧后的生物质颗粒炉渣填埋在你单位五金仓库南面的未硬化杂草地中,且未采取任何遮盖和防渗漏措施。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炉渣属于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自行贮存后应当托付江西伟明环保有限公司处置。

  ②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杨斌华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托付书各一份;

  ③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周凯琦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托付书各一份;

  ④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王小康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托付书各一份;

  ⑦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樟环监字(2023)第W019号《监测报告》一份;

  ⑨原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樟树市仙康医药原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L-氨基丙醇和500吨DL-氨基丙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环评字〔2009〕246号)复印件一份;

  ⑩原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樟树市仙康医药原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L-氨基丙醇和500吨DL-氨基丙醇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宜环评验字〔2013〕51号)复印件一份;

  ?原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樟树市仙康医药原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吨盐酸莫西沙星、300吨丝氨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环评字〔2014〕255号)复印件一份;

  ?《江西仙康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0吨盐酸莫西沙星、300吨丝氨醇技术改造项目(前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宜)樟环罚告字〔2023〕22号《宜春市樟树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峻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别的环境污染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通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处壹拾万元(¥ 10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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